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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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9 2010


一、大坝安全鉴定和工程设计(一)安全鉴定工作存在缺陷。1.未进行安全鉴定或先开工后再进行安全鉴定,鉴定中有作假行为等。在未做安全鉴定的前提下直接进行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使初步设计缺乏依据,所采取的除险加固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病险水库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2.安全鉴定中对除险加固的必要性未进行充分论证。一些水库防洪标准不够、淤积严重、原设计功能基本丧失或被其他工程代替、病险严重,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完全可以用降等报废的办法保证安全,但为了争取中央资金,也作为病险加固项目上报,未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3.投入经费少,工作周期短。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开展必要的地质勘探等技术工作。为了抢时间、赶进度、早立项,安全鉴定工作周期短,使得评价承担单位简化一些必要的环节。4.基础资料缺乏。部分项目无勘探实验资料、水文验证资料、工程原设计施工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也不做地质勘探,不进行大坝现状检查、检测,安全鉴定依据不充分。5.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不深入,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差。特别是中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技术分析方法和手段落后,对病因的分析过程简单,论证缺乏针对性,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有的甚至基本无分析论证过程,只有三类坝的结论,安全鉴定工作流于形式。6.安全鉴定成果未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二)个别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立项程序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总库容大于10亿m3的险库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编制初步设计。但有的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直接编制初步设计。(三)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较差。1.地质勘探工作达不到初步设计阶段要求。部分水库工程探孔太少或土工试验组数太少,使其成果的代表性不足。部分水库分析成果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常规,个别水库的安全鉴定作了补充报告,补充了新的地勘资料,物理系数与当时作初设时发生了变化,初设却没有及时调整,因此不能保证加固方案的可靠性。2.工程水文资料不够充分。部分项目依据的水文系列不够长,代表性不足,直接影响水库加固规模和标准。一些库区水文站实测水文资料过短,也没有收集分析周围相关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计算出来的设计洪水标准与实际出入较大。3.初设报告缺乏必要的加固方案比较,选定的加固方案不合理。4.技术方案不可行5.施工方法、工艺选择以及工期安排不当6.故意扩大工程规模,造成投资增加部分项目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减轻地方配套资金压力,故意扩大工程规模,主要是采取在工程量上打“埋伏”的方式,造成工程总投资增加。7.概算编制不合理一是定额的选择和取费标准的不同。编制概算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取费标准各不相同,有的采用水利部定额,但更多的是采用本省定额。二是初设完成时间较早,投资变化较大。(四)个别项目设计单位资质不够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无资质。(五)个别流域机构初步设计复核工作不够严格个别流域机构在初步设计复核工作过程中,现场勘查工作不够深入,造成复核除险加固技术方案时缺乏针对性;对工程概算的审查、复核不严格,造成工程投资缺乏经济合理性;对工程超标准建设、新增建设内容及经营性项目把关不严等。(六)重大设计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在除险加固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大幅度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建设项目等,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二、建设管理方面(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1.项目法人责任单位虚化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继续沿用加固工程指挥部模式或成立领

鉴于复合土工膜部分现场观测成果合成材料在工程应用中具有一定的抗老化能力,故有些国家的某些文件中对其使用年限作了较为宽限的规定,如前苏联BCH07-74《土石坝应用聚乙烯防渗结构须知》中规定,聚乙烯土工膜可用于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的建筑物。奥地利林茨公司发表的“聚丙烯复合土工膜土工合成材料的长期性状”一文中的结论写道:“对聚丙烯的15年以上的现场应用经验表明,它们的化学和生物稳定性高;织物的最大损坏是在施工中;铺设以后没有大变化;……可预期超过100年的稳定性。

导小组的方式组织实施,无专职机构和人员,项目法人责任制无从落实;或是既有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由指定水库管理单位实施,但不明确权责和分工,遇事互相扯皮推诿。2.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项目法人责任制难以落实。长期不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素质与承担工程项目的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等。3.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未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存在许多问题。(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1.招标方式不合法。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部分项目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有的甚至采取自营方式施工。2.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招标文件中没有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及必要的商务条款,合同文本也没有全部采用部办示范合同文本,仅为合同协议书,无保函文件。3.招标程序及有关评标活动不合法。邀请或竞争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数量;公告的发布和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或动中有关程序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开标后临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采取措施排除潜在中标人,降低投标竞争性。等等。不少项目名为招标,实为制定操作。4.投标人或中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工程施工中部分中标单位存在借壳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问题。(三)建设监理制落实不到位。1.监理单位资质不够。2.现场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基本素质,不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持证率低,一般情况下,有20%的人员不具有监理资格,部分监理单位最高有80%的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单位临时聘请的现场工作人员,既不具备监理资格,又没有任何专业技能。3.监理工作不规范、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理控制不力,不能发挥相应的现场控制与管理作用。不按要求派驻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不驻工地,由其他监理人员代行总监职责。不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编制的实施细则过于简单,不具备可操作性。质量控制不力,不按要求认真履行旁站监控、工程质量平行抽检等职责,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监理资料失真。甚至有的还伙同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共同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四)合同管理部规范,不严格实行合同管理。1.编制不规范、内容不全。合同无工程建设内容、范围和规模,无技术条款、履约保函等要件,仅列合同价或单价。2.鉴定不规范。合同签订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合同签订人既不是法人代表,又没有授权委托。部分建设项目合同,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协议书上的合同价不是中标价,总价涂改也未盖公章。3.执行不严。合同双方不认真履行约定的相关义务,超合同或合同外使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比较普遍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方面(一)配套资金计划落实不到位,少数省级计划、水利主管部门擅自越权调整配套资金计划。(二)工程进度缓慢,建设工期严重滞后。四、 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一)概算外或超概算使用建设资金。(二)将国债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支付设计费、监理费、租车费、租房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四)财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和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现金使用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低、管理制度不完备、核算程序不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大额使用现金和白条抵库等问题。(五)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五、工程质量方面 (一)工程病险未彻底消除,存在安全隐患。1.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特别是大坝防渗补强灌浆、防渗墙、坝体和泄洪设施加固施工不按设计要求完成。2.部分工程施工质量差。一是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二是工程施工质量不满足规程规范要求。(二)除险加固项目存在防汛安全隐患。一是工程主要项目未完成投入运行,二是项目跨汛期施工,未制定度汛应急方案,工程度汛存在安全隐患。(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意识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质量难以保证。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对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问题不及时制止;不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等。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派驻设计代表常驻工地;未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重大设计变更问题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等。监理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平行检测和旁站监理;对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未履行签证手续;质量评定复核流于形式;对工程质量未能适时有效控制;对重要隐蔽工程不及时组织验收等。施工单位违法转包,以保代管;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不力;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质量意识差,三检制不落实,不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不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结果失真;施工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四)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部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政府质量监督。已开展政府质量监督的项目,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流于形式,监管工作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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