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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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8 3282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全面推行,使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引入了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合同为依据,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益为目的,进行科学的工程建设管理,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框架。由于建设监理制的实行,使得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新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建设监理制已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笔者经过一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如下:

一、部分业主(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上支持不够

业主(建设单位)作为监理单位的委托人,通过监理合同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工程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负责,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通常是由业主(建设单位)一家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迫不得已,有的认为是“多此一举”,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左右。虽然目前这种情况已水多见,但传统的工程管理观念在目前仍然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在规模较小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甚至用不成文的“地方惯例”来决定工程上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步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工程效益明显下降,而监理单位却被提出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替罪羊”。这种行为的不规范,对工程质量、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问题找监理,有了利益避监理”。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不为承包商解决(或不完全解决)政策处理的,有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投资风险全盘转嫁给承包商,也有的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动笔“打折”。这些非常有“个性”的行为,恰恰是造成监理单位无所适从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原因之一。

二、部分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与监理的配合协调不够

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生产者,它的工程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之一。部份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在质量检查方面依赖监理,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不允许存在转包和二次分包,但在目前某些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却没有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从而产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出现事故后无法及时处理等不良后果。另外,承包商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关人员。有的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投入本因投入的生产设备,这些也是导致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生产的管理混乱,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实施,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有的施工单位自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不予以应有的配合,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建设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这是原因之二。

三、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使监理工作无法履行合同要求

在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实施施工,仍然存在边设计边施工,业主、设计、施工同一家的单位,“肥水不外流”,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使得监理形同虚设,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合同不能得到认真履行。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存在,给监理单

鉴于复合土工膜部分现场观测成果合成材料在工程应用中具有一定的抗老化能力,故有些国家的某些文件中对其使用年限作了较为宽限的规定,如前苏联BCH07-74《土石坝应用聚乙烯防渗结构须知》中规定,聚乙烯土工膜可用于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的建筑物。奥地利林茨公司发表的“聚丙烯复合土工膜土工合成材料的长期性状”一文中的结论写道:“对聚丙烯的15年以上的现场应用经验表明,它们的化学和生物稳定性高;织物的最大损坏是在施工中;铺设以后没有大变化;……可预期超过100年的稳定性。

位正常地开展监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无形有形地高置了很多的阻力,有的甚至造成了监理工作的“脱节”,根本谈不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工程建设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的影响,工程效益也得不到及时的发挥。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应在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贯彻监理工作条文法规的力度,提高建设各方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法规意识。通过宣传学习有关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发挥好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法规法律规定,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合理化、社会化。三是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需要和合同要求,派遣合格的监理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各类监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和素质。

                 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德华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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